独立保函在开立人和受益人之间,形成具有独立保函特色的合同关系。本案独立保函适用中国法,因具有不同于通常合同关系的“独立保函”特色,处理争议时,应注意在依据独立保函的明示约定判断相关权利义务的同时,还应结合独立保函司法解释进行相关默示适用法律规定的判断。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条 本规定所称的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金额内付款的承诺。
前款所称的单据,是指独立保函载明的受益人应提交的付款请求书、违约声明、第三方签发的文件、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汇票、发票等表明发生付款到期事件的书面文件。
独立保函可以依保函申请人的申请而开立,也可以依另一金融机构的指示而开立。开立人依指示开立独立保函的,可以要求指示人向其开立用以保障追偿权的独立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