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内容: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其种类、性质、有效期及到期地点。
(2)对货物的要求。根据合同进行描述。
(3)对运输的要求。
(4)对单据的要求,即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及其它有关单证。
(5)特殊要求。
(6)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7)国外来证大多数均加注:“除另有规定外,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国际商会600号出版物 (《ucp600》)办理。”
(8)银行间电汇索偿条款。
信用证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其中常见的是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1. 跟单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绝大部分使用的都是跟单信用证。跟单信用证要求卖方在提交货物的同时必须提交一系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如提单、发票、装箱单等。银行在审核单据无误后才会进行付款。
2. 光票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则是凭不附带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主要用于一些小额贸易或服务贸易中,由于交易金额较小且不需要复杂的单据支持,因此可以使用光票信用证进行结算。
此外,根据信用证的撤销性质还可以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而不可撤销信用证则是指一旦开出就不能随意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和交易的稳定性,通常使用的都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
1、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仍属于银行。
2、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户上已被冻结的资金将归银行所有。
3、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开证行一旦接受开证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