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认办理条件
“CE”标志是一种认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EUROPEENNE)。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
CE是法语COMMUNATEEUROPEIA的缩写,英文意思为EUROPEANCONFORMITY,即欧洲共同体,事实上,CE还是欧共体许多国家语种中的"欧共体"这一词组的缩写,原来用英语词组EUROPEANCOMMUNITY缩写为EC,后因欧共体在法文是COMMUNATEEUROPEIA,意大利文为COMUNITAEUROPEA,葡萄牙文为COMUNIDADEEUROPEIA,西班牙文为COMUNIDADEEUROPE等,故改EC为CE。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1.制造商向CNAS授权实验室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初步申请。
2.申请人填写CE认证申请表,将申请表、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技术文件一并寄给实验室,还要求申请公司提供一台或二台样机。
3.实验室确定检验标准及检验项目并报价,标准的确定直接影响证书的有效性,建议由实验室工程师**。
4.申请人确认报价,并将样品和有关技术文件送至实验室。
5.申请人提供技术文件。
6.实验室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申请人根据收费通知要求支付认费用。
7.实验室进行产品测试及对技术文件进行审阅。
8.技术文件审阅包括:
a.文件是否完善。
b.文件是否按欧共体官方语言(英语、德语或法语)书写。
9.如果技术文件不完善或未使用规定语言,实验室将通知申请人改进。
10.如果试验不合格,实验室将及时通知申请人,允许申请人对产品进行改进。如此,直到试验合格。申请人应对原申请中的技术资料进行较改,以便反映较改后的实际情况。
11.本页9、10条所涉及的整改费用,实验室将向申请人发出补充收费通知。
12.申请人根据补充收费通知要求支付整改费用。
13.实验室向申请人提供测试报告或技术文件(TCF),以及CE符合证明(COC),及CE标志。
14.申请人签署CE保证自我声明,并在产品上贴附CE标示,付完尾款后,实验室会寄出纸质证书与报告,另外电子档会申请发到申请商的邮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