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试行办法
武汉市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试行办法武职改办〔武职改办〔2009〕20号
根据中共、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意见》(中办发〔2007〕24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人事人才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开发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资源,建立健全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制度,为发展农业经济、建设“两型”社会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人才保障。
二、组织领导:我市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在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职改办会同市农业局组织实施,各区人事(职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全市统一规定,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
三、评审范围和资格名:在乡(镇)、村、组农业生产线直接从事下述农村实用技术工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资格)。
(一)作物栽培。含粮棉油、林木、果品、蔬菜、茶叶、花卉、食用菌栽培,植物保护等;
(二)畜禽水产养殖。含畜牧、禽类、水产养殖,特种养殖,动物防疫治病等;
(三)农业工程。含农业食品加工、畜产品加工、水产品加工、木材加工、饲料生产、农村机电、农村小水利、农村水保、农村能源、农村环保等;
(四)农村服务。含农业生产管理、农畜产品营销、土肥营销、农产品运输、农村旅游管理、农村餐饮管理、协会(公司)管理、农村商贸等;
(五)农村其它实用技术。如农村民间艺术、农村人力资源、农村信息中介等。
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务(资格)设:高级农业技师、农业技师、助理农业技师、农业技术员。高级农业技师为高级职务,农业技师为中级职务,助理农业技师、农业技术员为初级职务。
四、评审条件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以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为主要依据,并考核其文化知识、技术经历与业内认可。
(一)农业技术员
1、应基本了解本实用技术的基础知识,在科技人员的指导下能进行群众性的试验、示范、推广等技术工作,能解决较为简单的技术问题。
2、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高中)毕业后从事实用技术工作1年以上;
(2)初中毕业后从事实用技术工作4年以上,并累计参加区以上部门组织的50学时或乡(镇)组织的100学时以上的本实用技术初等技术培训;
(3) 在种养、加工、经营等方面有一技之长,近三年家庭人均纯收入不低于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的二倍;或被乡(镇)确认为某一专业的示范户。
(二)助理农业技师
1、能初步运用本实用技术的基础知识,向群众传授本实用技术的知识,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
2、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毕业,或中专毕业后从事实用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取得农业技术员职称2年以上;
(2)高中毕业后从事实用技术工作4年,或初中毕业后从事实用技术工作8年,并累计参加区以上部门组织的50学时以上或乡(镇)组织的100学时以上本专业初等技术培训;
(3)种植、养殖、加工、经营等示范户,近三年家庭人均纯收入不低于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并对周边农户起到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农业技师
1、能熟练运用本实用技术基础知识和技能,结合当地农业生产情况解决试验、示范、推广中的某些技术难题,并进行总结分析,能指导助理农业技师开展技术工作。
2、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或大专毕业后从事实用技术工作4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后从事实用技术工作8年以上;
(2)取得助理农业技师职称4年以上,并参加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