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核准程序
服务范围
湖北省武汉市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后,符合《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
办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提供要件
1、 申请表2份;
2 、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
3、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
4 、物业资质正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
5、 物业资质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
6、上岗证原件5个以及每个证书的复印件2份;
7、中级以上职称原件5个以及每个证书的复印件2份;会计师、经济师、工程师
8、上述10人的劳动合同原件以及每个合同的复印件2份;
9、 物业管理合同(以及区里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10 、物业管理业绩材料2份。
办事程序 一、申请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后,符合《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当向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填写《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核定申请书》(一式两份)(附件1),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4、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5、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以上第1、2、3、4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经核对内容无误后,在留存的复印件空白处加盖专用章。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当场受理资质等级核定申请,接件后给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机关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2)。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的“补正告知单”(附件3)。
三、审查
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受理后,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所提供的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2、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需要现场核实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并作好签字的核查记录;
4、企业管理规模及人员是否符合相应等级规定的条件;
5、物业管理业绩是否真实。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请书》中签署意见,向申请人送达加盖印章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资质许可决定书》(附件4),并送达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